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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利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工作有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0日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财政性资金、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雨洪资源开发利用、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对大中型边界河道、大中型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重要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拟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水库、河口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水利移民工作。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参与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 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八)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较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处理区市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际间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利规费。

  (九)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组织开展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水资源监测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雨情、水情等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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