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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9-04

SDPR-2020-0180003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水字〔20203

202076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职称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水利工程职称名称:

(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水利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四)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现职称年限要求在年以下的,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五条 申报水利工程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年。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年。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年。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满年。

(五)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在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六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水利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七条  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存在如下情况的不得申报:

(一)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

(二)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成果的,自查实之日起年内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水平起骨干作用。

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监理、建设管理和工程运行管理、水文水资源管理等工作经历。

3. 具有熟练运用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关键性的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

4. 具有指导、培养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5. 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特别是水旱灾害防御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具有发挥专长、提供重要决策支持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 主要参加2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以上市级科研项目,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2. 主要参加2项省级或主持2项市级或主要参加5项市级的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经批复;主要参加2项省级或主持2项市级或主要参加5项市级的重点课题调研,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

3. 主持2项中型、5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7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通过开工备案或竣工验收达到合格。

4. 主持2项中型、5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7项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或运行管理规程、方案编制工作,且经批准投入应用;主持2项省级或者5项市级水文、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方案),且已实施应用或通过评审。

5. 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全省水利系统先进个人表彰。

6. 省级科技奖、国家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国家级工程技术成果一等奖获奖者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省级工程技术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7. 主持或主要参加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起草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且正式公布实施。

8. 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3项以上,成效突出,且有推广证明,或纳入国家、部推广名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发明专利或国家工法3项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等9项以上。

9. 主持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教材;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独立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

第十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水平等发挥较大作用。

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市级科研项目或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监理、建设管理和工程运行管理、水文水资源管理等工作经历。

3. 具有熟练运用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或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

4. 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5. 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特别是水旱灾害防御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具有发挥专长、解决实际技术难题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水利工程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 主要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以上市级科研项目,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2. 主要参加1项省级或主持1项市级或主要参加3项市级的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经批复;主要参加1项省级或主持1项市级或主要参加3项市级的重点课题调研,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

3. 主持1项中型、3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3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通过开工备案或竣工验收达到合格。

4. 主持1项中型3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3项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或运行管理规程、方案编制工作,且经批准投入应用;主持1项省级或者3项市级水文、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方案),且已实施应用或通过评审。

5. 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表扬;或在全国水利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取得前15名,或在省级水利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获得一等奖。

6. 市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省级工程技术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7. 主要参加起草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且正式公布实施。

8. 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1项以上,成效突出,且有推广证明,或纳入国家、部推广名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发明专利或国家工法2项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等6项以上。

9. 主要参加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编著、教材;在CNISSN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独立或第一作者2000字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工作实践。

2. 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监理、建设管理和工程运行管理、水文水资源管理等工作经历。

3. 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为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 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 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特别是水旱灾害防御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冲锋在前的。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水利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应至少具备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主持或参加1项县级以上科研项目,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2. 主要参加1项市级或主持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3项县级的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经批复;主要参加1项市级或主持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3项县级的重点课题调研,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

3. 主持1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3项小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通过开工备案或竣工验收达到合格。

4. 主持1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或运行管理规程、方案编制工作,且经批准投入应用;主持1项市级水文、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方案),且已实施应用或通过评审。

5. 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表扬;或在省级水利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在市级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6. 县级科学技术奖、省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等奖以上市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市级工程技术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7. 主要参加起草团体标准1项以上,且正式公布实施。

8.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发明专利或国家工法1项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等1项以上。

9. CNISSN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至少1篇(独立或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须由1名持有山东惠才卡的高层次专家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应取得现职称后,应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其中至少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

一)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政策建议、决策咨询等的第一完成人(须提供证明材料)。

二)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奖者。

三)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立或第一作者)。

四)担任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

一)被市委、市政府采纳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政策建议、决策咨询等的第一完成人(须提供证明材料)。

二)获市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奖者。

三)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独立或第一作者)。

四)担任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师职称以下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十八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均从取得现职称后开始计算,同时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工作能力及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1项计算。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省级、市级科学技术是指省政府、市政府设立的奖项。学(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指在科技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会、协会设立的奖项,如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等。工程技术成果奖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奖项,如优秀工程奖等。获奖者是指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获奖证书中有名字的人员),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在前5位的获奖者。

(二)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是指项目、课题、工程排名2~3位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工程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三)省、市、县是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四)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五)均为周年。

(六)申报某职称时,业绩成果条件达到高于该职称条件的,视为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CN刊号和ISS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学术期刊(核心期刊除外)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及电子刊物。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8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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