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rnate Text

青岛市水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WAT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QWI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青岛市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研究、探索和传播水利行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团结互助、多方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青岛市水务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民政局。本会接受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崂山湾大厦1118室。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面向水利行业企业单位,为水利企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服务、研究、交流、提高”的办会宗旨;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水利建设任务,促进水利企事业单位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单位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探索产权改革、资产重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现代化;

(二)组织企事业单位学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水利企事业单位提供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和学术研究,提高企事业单位整体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组织召开各类研讨会,做好水利企事业会员单位先进经验的推广、交流;

(五)组织会员单位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六)负责行业优秀水利企事业单位、优秀水利企业家及优秀协会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七)印发《信息快报》,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快捷、有效、实用的信息;

(八)开展其它有益于会员企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业绩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利;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监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会议纪律、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六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纪律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监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兼职人员,可以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部门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协会设监事会机构。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职权:列席协会重要会议,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等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协会内部成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中存在的问题;其他监事事项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监管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监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监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监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监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监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监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水利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30374号-1 | 网站建设 | 东八区创意